长治医学院:
你院《关于将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为我院附属医院的请示》(长医政字[2010]第32号)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的精神,同意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增加长治医学院附属医院名称为第二名称,原隶属关系、领导体制和经费渠道不变。
此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