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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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7-9-15 15:20:17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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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工作纪律,规范请假程序,保证委机关工作高效有序运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时限

(一)法定假日、公休假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法定假日共11天,其中: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端午1天,五一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为公休假日。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期间,市卫生计生委科级以下人员离开运城市,要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县处级干部、机关科室及市直各部门负责人离开运城市,应报告主任。假日期间所有人员应保持手机畅通。

(二)婚产假。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初婚,享受婚假为30天。已婚妇女产假为158天,陪产假15天。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三)病假。办理病假手续时,需出示医疗部门建议;如需住院时,需出具市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或诊断书。如需续假,时间30天以上,不超过60天,由医院再出具具体建议书,按批假权限批准后方可续假。请假超过60天的,须个人提出申请,经委纪检组指定医院鉴定并出具具体建议后,委党组会研究决定。

(四)丧事假。委工作人员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本人可请丧事假5—7天,特殊情况酌定。

(五)一般事假。委工作人员请一般事假,视具体情况确定假期。

二、批假权限

(一)委领导请假,按《市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二)副科及以上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2天及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任审批。

(三)一般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或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的经科长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的经科长同意及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审批。

三、请假手续

(一)请假人须认真填写统一印制的《市卫生计生委请假申请单》,履行审批手续后,并交办公室存档。

(二)请假人因事急不能自行履行请假手续的,可委托科室负责人办理审批手续,本人事后应在审批单上签字。

(三)请假人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按照1、2条办理审批手续。

(四)请假人假满上班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并向批假人报到。

(五)《请假申请单》须及时报办公室处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四、请假考核

(一)全年事假累计达30天以上(不包括节假日及公休日,下同)或者病假累计60天以上(包括节假日及公休日,下同),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二)病假2个月内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三)全年事、病假合计达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除执行第(一)条规定外,工作人员只享受第13个月基本工资的50%;超过6个月,不参加年度考核,下一年度不予调整工资,不享受第13个月基本工资。

    (四)凡符合条件的所有干部职工,都应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制度按运卫人字(201723号《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年休假制度》执行。

    (五)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或者解聘。

(六)节假日值班人员,可在节假日后补休,补休手续按照以上请假程序办理,但不计入请假天数。

(七)办公室对请假情况进行登记后,每月汇总交人事科。人事科年底进行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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