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卫人字[2011]375号
关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
为确保我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的顺利实施,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晋卫【2011】16号)精神,要求各县、市、区卫生局在7月20日前完成前半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并于7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用书面和电子版形式上报市卫生局人事科。市卫生局将根据考核结果,抽取不少于5%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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