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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民无偿献血优惠用血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09-08-19      【字体:   】 【打印本页
   为了提高血液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保证医疗急救用备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积极改造献血义务及公民无偿献血后享受用备的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户口在本市的、年满18岁至55周岁,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按有关规定,每五年履行义务献血一次,本人医疗用血时,凭《无偿献血证》可享受终身免费。

  二、普通高等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本省驻军及武警部队无偿献血者,在并上学、服役期间医疗用血时,凭《无偿献血证》享受免费。

  三、外地公民在并居住一年以上,按规定无偿献血者,医疗用血时,凭《无偿献血证》享受免费。

  四、无偿献血公民的父母、配偶及其子女,不享受公费医疗又不具备献血条件,具有本地区户口,在本地区医疗用血时,可免费享受其献血量的等量血液。

  五、无偿献血本人需在外地治疗时,应持医疗转诊有关手续及外地医疗用血证明,凭《无偿献血证》报销所用血费。

  六、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医疗用血报销时,应持《无偿献血证》,医疗用血凭据,个人身份证或合法身份证明由太原市献血办公室按市红十字中心血站提供医院的血液价格办理一切有关手续。

  七、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献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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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无偿献血本人需在外地治疗时,应持医疗转诊有关手续及外地医疗用血证明,凭《无偿献血证》报销所用血费。

  六、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医疗用血报销时,应持《无偿献血证》,医疗用血凭据,个人身份证或合法身份证明由太原市献血办公室按市红十字中心血站提供医院的血液价格办理一切有关手续。

  七、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献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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