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
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称省医改领导小组)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成立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
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咨询委员若干名。主任由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省医改办)主任兼任。咨询委员由按照一定程序遴选的社会科学、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及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二)咨询委员基本条件
1.工作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
2.顾全大局,善于协调,具有宽广的视野和改革创新精神;
3.学术造诣高,具有丰富的科学研究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4.政策水平高,熟悉医疗医保医药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5.身体健康,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和政策咨询。
(三)咨询委员遴选原则
1.咨询委员数量一般在15名左右。
2.咨询委员主要分布领域:社会科学、医学教育、医院管理、卫生经济、社会保障、医药政策、信息科学等。
3.咨询委员主要在本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医保医药部门等单位遴选,一般每个机构选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医疗医保医药部门在具备条件的退休人员中遴选。
4.咨询委员中要有权威专家,也要有中青年专家。
(四)咨询委员聘任
1.省医改办商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拟选名单或拟推荐咨询委员的单位后,向拟聘咨询委员所在单位发函,由该单位复函推荐。
2.省医改办提出咨询委员会名单,报请省医改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以省医改领导小组名义聘任。
3.一般聘期为三年。
4.省医改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增加聘任咨询委员,或解聘不适合继续承担工作任务的咨询委员。
二、咨询委员工作任务
(一)工作内容
1.提供医改研究成果。
2.提供医改重大方针、政策、发展规划,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意见和建议。
3.提供解决医改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4.对拟出台的医改政策进行论证。
5.参加医改工作效果评价,或对效果评价提供咨询和建议。
6.参与医改政策解读和宣传。
7.承担省医改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方式
1.受托独立或牵头进行医改政策研究。
2.重要医改政策出台前提供政策咨询。
3.通过专家座谈会形式提出对医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到医改专项工作中,对该项工作进行研究、推进和督导。
5.参加医改办组织的调研活动、督导和评估等工作。
6.以面谈、信函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省医改办提出医改相关意见和建议。
7.由省医改办安排,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撰写专栏文章,进行政策解读。
8.适合开展工作的其他方式。
三、咨询委员会管理
(一)工作机制
1.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该会议由省医改领导小组召集,全体咨询委员、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联络员列席,主要任务是听取咨询委员关于医改的意见和建议。由省医改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一般一年召开一次。
2.咨询委员会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省医改办召集部分咨询委员参加,相关成员单位成员和联络员参加,主要研究专题工作。由医改办主任主持,或委托专题内容相关的主要成员单位成员主持。会议次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做限制。
3.承担医改课题研究。由咨询委员提出医改科研课题,或由省医改办协调向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医改办征集课题,提供给各咨询专家,咨询专家选择课题申请立项研究。
4.列席省医改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咨询委员列席省医改领导小组会议。
5.咨询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医改办,负责日常工作,为咨询委员提供医改信息和必要的工作便利。
6.由省医改办创建咨询委员交流信息的平台和载体。
(二)工作要求
1.咨询委员所在单位应当给咨询委员研究医改工作和参加咨询活动提供时间上的方便和工作上的支持。
2.咨询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医改咨询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告知医改办,并以适当的形式参与活动。
3.咨询委员应当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开拓创新的精神开展工作。
4.咨询委员发表与医改政策相关的意见时应当慎重。
5.咨询委员对所了解的会议内容、政策建议、调研评估等,在医改政策未发布之前,未经授权,应当保密。
6.咨询委员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当书面告知省医改办,同时告知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