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箱  | 隐私保护 | 免责声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首页 | 领导介绍 | 机构职能 | 卫生概况 | 卫生要闻 | 领导活动 | 政策信息 | 卫生专题 | 机关信息 | 法律法规 | 通告公告 | 行政许可 | 领导信箱 | 咨询投诉 |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卫生专题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及达标挂牌的通知
时间:2008-4-30 10:46:53
【字体:  】 【打印本页】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在农村卫生机构达标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全省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管理,规范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和挂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冠名

按照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的通知》(晋卫〔200661号)和省卫生厅下发的《山西省村级卫生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规范》(晋卫农卫〔20063号)的要求,以县为单位,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含分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进行规范命名并挂牌。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得悬挂其他名称牌匾。如确需增加第二名称,应当由乡镇卫生院申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应擅自增挂其他名称牌匾。

二、规范乡(镇)卫生院内部科室设置

各县卫生局应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达标建设评审标准的通知》(晋卫农卫〔20067号)要求,结合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及基本配置标准,指导和监督乡(镇)卫生院合理设置科室,力求科学、实用、便民、利民。优先保证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急诊急救科室设置,功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接诊传染性疾病的科室要独立设置,避免医源性交叉感染。

各市卫生局在开展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评审时,应对科室设置及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指导和检查,规范运行和管理。

三、为评审达标的乡村卫生机构统一制发牌匾

截至去年底,全省通过评审达标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分别占到57.1%46.1%。省厅决定对已达标的

 
 
附件: 【农村卫生机构建设 50-70.jpg】 【农村卫生机构建设 卫生所40-60.jpg
 
 
您是第49967780位访客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山西睿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备案号:晋ICP备0800203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