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在农村卫生机构达标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全省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管理,规范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和挂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冠名
按照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的通知》(晋卫〔2006〕61号)和省卫生厅下发的《山西省村级卫生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规范》(晋卫农卫〔2006〕3号)的要求,以县为单位,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含分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进行规范命名并挂牌。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得悬挂其他名称牌匾。如确需增加第二名称,应当由乡镇卫生院申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应擅自增挂其他名称牌匾。
二、规范乡(镇)卫生院内部科室设置
各县卫生局应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达标建设评审标准的通知》(晋卫农卫〔2006〕7号)要求,结合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及基本配置标准,指导和监督乡(镇)卫生院合理设置科室,力求科学、实用、便民、利民。优先保证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急诊急救科室设置,功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接诊传染性疾病的科室要独立设置,避免医源性交叉感染。
各市卫生局在开展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评审时,应对科室设置及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指导和检查,规范运行和管理。
三、为评审达标的乡村卫生机构统一制发牌匾
截至去年底,全省通过评审达标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分别占到57.1%和46.1%。省厅决定对已达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