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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卫发〔2016〕39号
潞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潞城市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
现将《潞城市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潞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4月1日
潞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4月1日
潞城市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实现“六大突破”,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全面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及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潞城市户籍人口,或夫妻双方纳入现居住地管理且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入人口;
(二)夫妻双方未生育或已生育(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生育一孩、二孩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一)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出生前或出生后,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社区)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村(社区)每月2日前将登记信息上报乡(镇、办)计生部门。(生育服务村级登记表见附件1)
(三)跨省流动人口、报销生育保险费用、领取生育津贴或享受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的夫妻,确需生育服务证件的,可到办理登记所在地乡(镇、办)计生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夫妻,可以持同一个生育服务证,生育注册栏内登记两个孩子的出生信息。
(四)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需要提供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由乡(镇、办)计生部门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补录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后给予办理,并登记在册。(生育服务证乡级发放登记表见附件2,生育服务证申请表见附件3)
四、生育三孩及以上子女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
(一)审批对象
1.符合《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
2.子女数计算方法:夫妻的子女数由夫妻二人各自生育子女数和共同生育子女数累计计算,包括收养、送养和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办理合法手续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计入收养人子女数。
(二)审批主体
1.夫妻双方再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批发证。
2.双方均为潞城市户籍的夫妻,可以自主选择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办)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3.一方为潞城市户籍人口,另一方为其他省(区、市)或省内其他市县户籍人口的,可以自主选择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办)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4.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我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三)审批办理
申请再生育需要提供再生育申请表、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婚育情况证明(属本省户籍只需提供村级出具的婚育证明,如属外省、市、区户籍需提供户籍地乡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等相关资料。 对于不能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乡(镇、办)工作人员要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补录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后,予以办理。(再生育申请表见附件4,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见附件5,再生育承诺登记表见附件6)
五、政策衔接
(一)实施时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公布的实施时间,即2016年1月1日。
(二)2016年1月1日之前,夫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予以处理。
(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个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女方年龄在20周岁至49周岁之间,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四)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五)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惠政策。
(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回,从其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办)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
补证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单位或村(社区)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资条复印件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见附件7)
(八)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再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九)夫妻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以“身边子女数符合再生育条件”为理由而申请再生育的,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
六、便民服务
(一)服务内容。夫妻生育可免费享受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健苗工程——新生儿耳聋基因和48种遗传代谢病筛查,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农村住院分娩补助,家庭随访,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等服务。
(二)网上办理。推进生育服务证网上办理,跨地区、跨部门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能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解决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证明材料,加快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
(三)代办服务。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可授权委托他人或村(社区)计生服务人员代办,村(社区)计生服务人员也可主动上门服务,全程代办。在代办过程中,应当保护申请人的隐私。
(四)限时办结。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材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由乡级核实相关资料、县级初步鉴定后统一上报市级进行集中鉴定,总时限不得超过180日。
(五)窗口建设。乡(镇、办)或有条件的村(社区),应设立计划生育办证大厅,没有办证大厅的应设立计划生育办证窗口。在办证场所全面公开计划生育证件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八项内容,方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信息,实行首接责任制,提高窗口办证效率。
(六)健康教育。以计划怀孕夫妇、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为重点服务人群,以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儿童保健、计划生育为重点内容,普及科学知识,加强咨询指导,告知计划生育、妇幼健康服务项目,倡导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
七 、保障措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做好宣传引导。注重正面引导,充分肯定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伟大成就,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贡献,充分肯定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巨大努力,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解读,加强人口基本国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教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支持政策落实和改革创新的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搞好人口监测。建立健全出生人口信息动态采集长效机制。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将住院分娩信息录入健苗网,并按月将出生信息上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尽快实现全员人口数据库、健苗网、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人口出生监测预警机制,做好风险防控,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幅波动,确保人口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四)加强基础工作。不断丰富拓展“十化”工作内容,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稳定机构队伍,确保基层有人干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特别是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加强综合执法监督工作,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的孕前优生指导和孕期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五)规范生育秩序。严格再生育审批,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生育行为。
(六)完善配套政策。建立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
(七)强化督导落实。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本实施方案仅限于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省再出台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实施方案有冲突,以国家、省出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实施方案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1:长治市生育服务村级登记表
附件2:长治市生育服务证乡级发放登记表
附件3: 长治市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附件4:长治市再生育申请表
附件5:长治市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
附件6:长治市再生育承诺登记表
附件7:长治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附件1:
长治市生育服务村级登记表
__________乡(镇、办)___________村(社区) ___________年度
序号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结婚
年月 登记
年月
婴儿出生时间
婴儿姓名 婴儿孩次 婴儿
性别 备注
夫:
妻:
夫:
妻:
夫:
妻:
夫:
妻:
夫:
妻:
夫:
妻:
附件2:
长治市生育服务证乡(镇、办)发放登记表
______县(市、区)_________乡(镇、办) ______年度
序号 村别 姓 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出生
年月) 结婚
年月
孩次 生育服务证发放 备注
编号 时间
夫:
妻:
夫:
妻:
夫:
妻:
夫:
妻:
夫:
妻:
夫:
妻:
附件3:
长治市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填表时间: 编号:
夫妇双方近期照片
(2寸合影) 结 婚 时 间
年 月 日
女方
姓名 出生
时间 户口
性质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现住址
男方
姓名 出生
时间 户口
性质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现住址
生育状况
乡(镇、办)计生办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表只在领取《生育服务证》时填写。
附件4:
长治市再生育申请表
填表时间: 编号:
姓 名 出生
年月 结婚
年月 民族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 夫妇双方近期照片
(2寸合影)
夫
妻
现有
子女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身份证号码 男方 户籍
所在地 男方 (农户 非农户)
女方 女方 (农户 非农户)
现居住地及户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再生育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
村(社区、单位)
审核意见
村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乡(镇、办)
审批意见
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注:上表所填写内容必须与山西省全员人口数据库内的信息一致。
附件5:
长治市再生育婚育情况证明
兹有我单位(村、社区)职工(村、居民)______,女(男),出生于______年__月__日,______年__月__日与____单位(村、社区)的______结婚,系初(再)婚,婚后(前)分别于______年__月__日和__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两个子女,取名______、______。该夫妇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__条__款的规定,特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承办人签字:______
(____单位、村委或社区章)
______年__月__日
附件6:
长治市再生育承诺登记表
女方姓名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男方姓名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目前婚姻状况 婚姻登记日期
目前生育状况 ○一孩(出生年月 性别 )
○二孩(出生年月 性别 )
○三孩及以上(出生年月 性别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承 诺
我们夫妻双方保证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签名):
年 月 日
信息核查情况
乡(镇、办)计生办意见(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登记时间
附件7:
长治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县(市、区)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家庭住址或单位 身份证号码
独生子女姓名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是否亲生
《生育服务证》编号
申请
理由
及
承诺
村(社区)
意见 男
方
章 年 月 日
女
方
章 年 月 日
单位
意见 男
方
章 年 月 日
女
方
章 年 月 日
批准机
关意见
章 年 月 日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
备注
注:换(补)证须在备注栏中说明理由并写明原证编号;国家公职人员须所在单位填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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