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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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制度
发布时间:2011-08-08  编辑:编制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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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西省卫生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程序(试行)》、《大同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规定》等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三、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制度。 四、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公布和备案工作;局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的法律审核;局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文字审核工作。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局机关各科室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规范性文件文稿,并负责专业把关,必要时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保留书面意见原件、会议签到、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同制订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以及相关法律依据一式二份,送法规科进行法律审核。 (四) 局法规科对各科室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和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 (五)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 (六)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经办公室文字审核,由拟定规范性文件的科室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 六、前置审查应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五)其他有关材料。 七、通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签发,并使用统一的文号发布。同时,在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法制网站公布。 未通过前置审查的,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报审查。 八、规范性文件发布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九、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一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二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二份; (四)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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