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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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11-08-08  编辑:编制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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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一、为规范重大卫生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等规章,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市卫生局重大卫生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制度。各县(区)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为政府代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本局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贯彻落实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编制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编制卫生事业财政预决算和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 (五)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六)其他关系卫生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四、重大卫生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卫生局决定相结合。 五、局长代表市卫生局对重大卫生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市卫生局分管局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协助局长行使决策权。市卫生局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卫生行政决策活动。市卫生局各职能科室根据其职责,为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法律服务。 六、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应深入基层、单位和群众,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进行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并听取同级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四)合法性审查。在听取各方意见后,要将方案交由局法制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 七、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局长办公会议题由局长根据其他分管局领导的提议确定。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分管领导组织局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赞成票超过与会成员半数以上有效。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 八、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 九、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与会的成员,如对会议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书面提出。 十、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十一、遇有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领导集体成员可根据分工在及时口头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的同时,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尽快向领导集体报告。 十二、重大决策出台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部门和工作要求。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适时进行执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分管领导。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局长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十三、市卫生局监察室负责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通过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局长报告。 十四、市卫生局监察室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五、建立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卫生局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市卫生局提出。市卫生局应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十六、市卫生局办公室应当建立市卫生局重大事项决策档案,内容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会议纪要或会议专项记录以及决策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十七、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八、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事项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九、参与重大卫生事项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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