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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培训制度
一、为了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严肃、认真、准确的实施依法管理,提高办案水平,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市卫生局机关及委托执法机构的全体执法人员,县(区)卫生执法人员的培训参照执行。
三、执法人员的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四、市卫生局监督科是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的管理机构,制定总体培训规划,负责对市卫生局机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委托执法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五、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行政复议法。特别要注重对法制原则、执法程度和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
六、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适时进行举办骨干培训班、法制讲座和执法人员集中培训。
七、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不少于20天,上岗执法人员年内培训学时不少于6天。
八、每次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公布成绩,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调离执法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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