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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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卫生局行政执法人员奖惩制度
发布时间:2011-08-08  编辑:编制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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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卫生局行政执法人员奖惩制度 一、为了调动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错案与过错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奖惩。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奖惩或者处分,由局长召集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局人事科承办。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处分,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原则。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奖励与处分,遵循本市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 六、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励与处分,原则上由受奖励或处分人员所在科室提出意见,经局人事科审核并提出奖励或处分建议后,提请局办公会审议决定。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局办公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行政执法中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中,维护法律尊严,不畏艰难,不怕打击报复,不徇私情,有突出成绩的。 (三)在行政执法中,坚持依法行政,实施行政处罚没有出现过差错,模范遵守工作纪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成绩显著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局办公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取得合法的行政执法证而从事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在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行政错案(过错)的。 (三)在行政执法中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循私枉法、滥用职权造成行政错案(过错)的。 (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依法应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而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 (七)发现卫生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应予赔偿的,责令限期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依法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可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控告。 十一、依法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在一定时间内有明显改正或者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减轻或者解除行政处分。但受到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除外。 十二、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奖励、处分、减轻或者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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