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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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卫生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1-08-08  编辑:编制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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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卫生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一、为确保依法及时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大同市实施<行政复议法>暂行办法》等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局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制度。 三、成立大同市卫生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会设立主任(局长)、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由局法规科承办具体工作。   四、立案审查   (一)接到复议申请时,申请人应先填写《复议申请登记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并注明申请日期和收到申请书日期。   (二)对复议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分别按下列几种情况处理:   1、对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的,由复议员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经复议办负责人审核并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局长)签名同意后,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加盖局印章,一式二份,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对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又无延长期限理由的,不予受理。但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未告知复议权利,致使超过申请期限的除外。   3、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复议办负责人同意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4、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法定条件,并确属本复议机关管辖的复议申请,不得拒绝受理或不予答复。   五、案件受理   (一)决定受理复议申请后,复议员应当填写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经复议办负责人审核并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局长)签名同意,加盖局印章,发送给申请人。   (二)对已决定受理的复议申请,复议办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书副本可以邮寄,邮寄一律使用挂号信,并保管好挂号回执。   (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书,复议办应注意催其提交,逾期不答辩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予以撤销。   六、案件审理   (一)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凡事实清楚,各项文书完整,证据材料充分的,均应书面复议。复议办认为有必要的,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二)复议办对复议申请书,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答辩书进行认真分析,并及时准确地收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办案依据。   (三)复议办仔细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了解事实经过、基本要求及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工作时,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由被调查人校阅后签名盖章。   (四)复议办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参加复议。   (五)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辙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由复议员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员会批准并记录在案后可以撤回。   (六)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需要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市卫生局名义作出裁决,并书面通知被申请人。 七、复议决定   (一)复议案件审理后,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作出维持、补正、限期履行、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   (二)复议决定书应经复议办负责人审核,并报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局长)同意,加盖局印章。   (三)复议决定书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确需延长期限的,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八、案卷归档   复议案件审结后,复议员应在一个月内将案卷整理好,以便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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