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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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卫生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08-08  编辑:编制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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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卫生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根据机关公务用车治理工作要求,为确保局机关工作用车需要,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规范车辆管理,控制车辆费用开支,特制定本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原则 1、机关车辆的管理遵循“安全、高效、节能、节支”的原则。充分发挥车辆使用效率,保证车辆安全,节约车辆开支。车辆的管理、使用和维修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2、机关车辆的使用坚持“工作优先、会议优先、统一协调”的原则,服务于各种会务、事务、调研、督导、检查等公务,加强车辆调度,严禁公车私用。 二、车辆使用规定 1、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为机关在编车辆,科室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车辆,由分管领导与科室协调解决,局机关不负责维修、保养等费用,不承担交通事故等安全责任,燃油费、过路费可根据工作量,按照机关车辆使用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2、各科室工作用车,要事项集中、统筹兼顾,到省开会办事、下乡检查工作等市外出车,应事先到办公室开具出车单,约定出车行程和时间。出车时无关人员不得同行,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和司机共同负责。 3、法定节假日,无特殊情况不予出车,不得私用或外借。确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要用车,需经局长批准,并在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4、机关所有在编车辆,按照“工作优先”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要服从办公室的协调安排和统一调度。 三、车辆维修规定 1、车辆维修与保养只负责局机关在编车辆,科室借用车辆不予负担。 2、在编车辆需要维修时,司机必须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验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不超过5000元,车辆大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须报局长审批。 3、车辆维修需根据办公室开具的车辆维修申请(结算)单,到指定地点(采购中心指定修理点)修理。修理完毕后,由经手司机签字,办公室验审人员审签。局办公室凭验审人员、司机和修理厂三方认可的结算单结算,否则不予结算。 4、每个驾驶员要按照车辆养护规定进行保养,做到勤检查、勤保养,确保车辆的清洁和良好运行状态,保证安全行车。在修理厂定期检修和保养,要在局办公室登记行程和时间等保养间隔信息,以便统一考核。 5、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不得隐瞒不报。依据车辆保险和局维修等到相关规定及时处理解决。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四、车辆燃油规定 1、正常公务用车市内燃油费用,实行定额补助,由办公室按月统一购置加油卡,并根据标准配发。 2、机关车辆(包括因工作需要借用车辆)长途出车燃油,要事先到办公室申领出车单,办公室根据工作行程核定燃油量(依据不同车型,最高限定10公升/百公里),报分管局长审批。事后,可根据核定数额予以报销。途中因特殊情况增加用油量,需经局长批准后,方可登记报销。 3、车辆燃油费用实行月核制,当月费用原则要当月报销,报销时燃油费用发票和出车单一并作为报销凭证。 4、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要每月将油料购置、使用情况盘点一次,每半年统计一次每辆车的耗油情况,将统计结果报局长审阅。 五、驾驶员管理规定 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出车规定,服从领导和办公室管理,未经领导批准和办公室安排,不得擅自出车或将车借他人使用。如有违反,责任自负。 2、驾驶员是车辆检查、保养、清洁、管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驾驶的车辆应有高度的责任感,负责办理车辆所需手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好车辆养护。 3、驾驶员要树立爱岗敬业精神,端正服务态度,确保行车安全。要经常擦试车辆,爱护车辆,确保车辆内外整洁、卫生。长途行车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严禁洒后驾驶,否则责任自付。 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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