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卫生局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卫生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局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适用本制度,局直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局监督科负责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室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没有规定办理时限、属本机关权限范围内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 机关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制定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应当明确事项名称、实施主体、事项类别、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岗位责任人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凡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事项必须实行并联办理。
第七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符合办理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当日计时。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由受理事项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同意,并向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经批准延期的,服务窗口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八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九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第十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服务窗口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及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一条 机关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限时办结制度:
(一)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不按规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的;
(四)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五)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第十二条 局监督科对进入服务窗口办理的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月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局纪检监察室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时间到机关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四条 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局机关纪检监察室的同级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