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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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卫生局机关财产管理制度(2012年6月4日修订)
时间:2012-7-17 10: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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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卫生局机关财产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一切办公设备和物资等财产由办公室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原有公物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转移出售。

二、各科室凡因工作需要购买的各类办公用品,均需详细填写《大同市卫生局机关物品购置审批表》,并交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三、本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使用的正常办公设备,由其本人保管,对造成财产损失的要查找原因,属人为不负责任引起的要按价赔偿,属自然损坏的,要及时报办公室作损耗处理。

四、本单位财产原则上不许外借,确因特殊情况,由局领导批准外借的,要及时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期归还,如因故丢失、损坏的,要酌情给予赔偿。

五、干部、职工调离单位时应退还公家财物,并将所有办公室钥匙交还局办公室。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0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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