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卫生局请销假制度
一、在上班时间内如有事需短时间外出,一般科员、工勤人员,应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科室负责人,应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领导外出应通知办公室,以便联系。
二、因事请假均须履行逐级请假手续。均应填写《请假报告单》。科员、工勤人员请事假一天以内向科室负责人请假。请假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局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请事假一天以内(包括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局领导请事假,均需局长批准。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假后应及时补办。事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向准假领导销假。
三、科员、工勤人员因病请假三天以下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请病假三天以上的,须凭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由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三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副局长由局长批准。病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向准假领导销假。
四、开会、出差,分别由科长、分管领导逐级加注意见,报局长批准。
五、按规定享受婚假、产假和丧假的干部、职工,由所在科室提出意见,送分管领导加注意见,报局长批准。
六、干部、职工请假,如未经批准或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处分。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