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方案》(晋政办发[2007]117号)要求,我厅组织制订了《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评选细则》、《指标解释》等配套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的创建、申报和评估等工作。
附件:1.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评选细则
2.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评选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
3.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先进县(市、区)申报表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